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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年部门预算及有关情况说明

发布时间:2015-03-16 14:59:52


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

部门预算及有关情况说明

第一部分 部门概况

    一、主要职责

    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是全市法院系统的领导机关,领导全市两级人民法院的工作,对牡丹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接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领导。根据《宪法》规定,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惩罚犯罪活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法律的统一和正确实施。

    二、内设机构及编制

    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设18个职能庭(局、室、队),内设机构为科级。共有在编干警203人,其中行政编178人,事业编25人。

第二部分 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一、公共预算收支总表

    2015年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财政拨款收入2,766.13万元,公共安全支出2,575.71万元,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62.84万元,住房保障支出127.58万元。

    二、公共预算支出总表

    2015年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财政拨款收入2,766.13万元,公共安全支出2,575.71万元,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62.84万元,住房保障支出127.58万元。

    三、一般公共预算功能分类支出表

    2015年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一般公共预算功能分类支出2,766.13万元,其中行政运行支出1688.14万元,一般行政管理事务支出887.57万元,行政单位医疗支出62.84万元,住房公积金102.09万元,提租补贴25.49万元。

    四、一般公共预算经济分类支出表

    2015年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一般公共预算经济分类支出2,766.13万元,其中工资福利支出1123.50万元,商品和服务支出(定额)125.52万元,对个人和家庭补助支出629.54万元,项目支出887.57万元。

    五、政府性基金预算功能分类支出表

    2015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无政府性基金预算功能分类支出。

    六、政府性基金预算经济分类支出表

    2015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无政府性基金预算经济分类支出。

    七 、“三公”经费一般公共预算支出表

    2015年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三公”经费一般公共预算支出336.73万元,其中公务接待费4.28万元,公务用车运行费332.45万元。2014年“三公”经费一般公共预算支出209.51万元,其中公务接待费4.75万元,公务用车运行费204.76万元。2015年比2014年增加“三公”经费一般公共预算支出127.22万元,其中公务接待费减少0.47万元,公务用车运行费增加127.69万元。原因是各类案件逐年递增,加大了办案成本。

    参见附件:牡丹江市法院预算

第三部分 名

    根据《2014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和《2014年部门决算报表编制说明》,对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年部门预算相关名词解释如下:

    一、财政拨款收入:是指行政单位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财政预算资金。
    二、公共安全支出:反映政府维护社会公共安全方面的支出。
    三、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反映政府在社会保障与就业方面的支出。
    四、住房保障支出:集中反映政府用于住房方面的支出。
    五、行政运行:反映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
    六、一般行政管理事务支出:反映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未单独设置项级科目的其他项目支出。
    七、其他法院支出:反映除上述项目以外其他用于法院方面的支出。
    八、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种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费用。
    九、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反映公务用车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桥过路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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