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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外游玩造成九级伤残

  发布时间:2015-09-25 09:39:39


    眼下时值夏季,人们走出家门到户外游玩。户外游玩快乐一方面,人身安全放第一。近日海林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因安全保障造成他人伤害赔偿责任纠纷。

    2012年8月15日原告辛某等人到海林市亿龙水上风情园购票后在该景区游玩,当靠近龟的位置时,不慎滑倒,当时已将摔伤事实告知亿龙水上风情园。原告到牡丹江医学院红旗医院住院治疗20天,支付医疗费11 105.50元,当时诊断为,1、轻型颅脑损伤。2、颅底骨折。3、头皮裂伤。经牡丹江市第一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结论为,1、辛修彬颅底骨折、颅内积气、脑挫裂伤,达伤残九级。2、根据伤情,其医疗终结时间(误工损失日)为伤后陆个月。3、根据伤情,伤后需要壹人护理壹个月。另查明,原告辛修彬系从事交通运输业,护理人员于桂凤系从事其他行业。

    海林市人民法院根据事实判决被告保险公司海林支公司在保险范围内按理赔额3.5万元理赔,海林市亿龙水上风情园赔偿60%即40 507.50元,原告自身负担40%即27 00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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