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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秀司法统计分析选 第三期

发布时间:2011-05-24 16:26:10


优秀司法统计分析选

 

第三期

 

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研究室编         2011518

本期目录:

1、再动员  再部署  再深化  牡丹江中院进一步推进司法统计工作改革            (牡丹江中院)

2审理民间借贷纠纷中遇到的问题及解决对策                                 (穆棱市法院)

 

再动员  再部署  再深化

牡丹江中院进一步推进司法统计工作改革

 

为深入推进司法统计改革工作,继317日司法统计培训会议后,517日牡丹江市中级法院再次召开了全市两级法院司法统计工作会议,各基层法院的专职司法统计员、中院各业务庭内勤统计员、部分基层法院的研究室主任及审判管理办公室相关人员参加了会议。会上就近二个月来最高院和省高院新的司法统计指标体系和软件的升级运用情况进行了通报,同时对中院审判质量效率标准化规则制定的司法统计“二十率”工作进行了细致讲解和培训。

在会议的最后,中院副院长陶志国就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司法统计改革工作做了重要讲话。陶志国副院长指出,新形势下司法统计工作的地位越来越重要,也承担着越来越多的任务,因此深化司法统计改革工作势在必行。牡丹江中院就目前司法统计工作现状实行“三轨制”,即坚持原有的司法统计报表、同时严格执行最高院和省高院新的司法统计指标体系和新程序,在此基础上,结合审判质量效率评估创设司法统计“二十率”工作。因此,牡丹江中院的司法统计改革工作体现了三个需要,一是适应最高院和省高院开展的案件质量评估工作的需要。司法统计工作要打破常规模式,全面服务于审判工作重心,不能再拘泥于原有的模式,紧跟案件质量、效率和效果的需要,确保法院审判职能的发挥。二是落实标准化工作的需要。司法统计的“二十率”工作,既原汁原味地体现了最高院和省高院的工作精神内涵,把这些评估指标转换成了我们牡丹江标准化工作的标准,同时又体现出了标准化工作成果的利用,真正地把案件质量评估工作落到了实处。三是掌控和评价审判工作的需要。新形势新要求,如何能更科学合理地把握审判工作动态,评价案件的质量和效果,提高审判效率,是各级法院面临的新课题。为此,从司法统计数据为切入口,科学界定统计指标、设定统计体系和完善统计方法是非常重要的。我们设定的司法统计“二十率”工作,就是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予以考量的。它既能掌控全局审判工作和发现问题,又能评价各单位审判和执行工作的优劣情况,并能及时修正问题。

为进一步做好下步司法统计工作,陶院长提出了三点要求。一是熟悉标准。这是一个新事物,各单位要有一个熟悉的过程。一定要迅速掌握标准,严格执行标准化规定的各项工作。二是准确填报。在上报各种数据时,务必据实填报,实事求是,不能弄虚作假。中院在标准化检查时要按照电子卷宗、审判流程、司法统计报表和纸质卷宗“四统一”标准进行严格对照检查。三是及时上报。各单位要每月1日前将相关数据报送至中院研究室,由中院研究室进行核对检查,并制发通报。最后,陶院长提出了希望,司法统计“二十率”工作既是落实审判质效的过程,也是一个考核的过程,希望两级法院司法统计人员和相关人员切实担负起职责,适应新要求,完成新任务,确保司法统计改革工作有创新、有跨越。

 

审理民间借贷纠纷中

遇到的问题及解决对策

 

穆棱市法院民二庭   许宝荣  闫俊龙

 

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资金供需矛盾日益凸现,区域性民间借贷行为及规模不断扩大,民间借贷交易大增。与以往不同的是借贷利息化,并且已成为公众的较为流行的理财方式,由于这种借贷目前存在许多不规范现象,因此酿成的纠纷也就不断出现,给民间借贷带来了诸多风险。近三年来穆棱法院审理的民商事案件中借贷案件就占有很大比例,笔者对这三年审理的234件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进行了专题调查,逐一分析裁判文书,发现了一些问题,提出了一些对策,供借鉴。

一、   当前审理民间借贷案件的特点

 

  项目

年度

审结  件数

结案方式

涉案

标的

平均审理  时限

判决

调解

撤诉

2008

87

23

58

6

534.32万元

7.65

2009

96

14

44

38

854.09万元

9.32

2010

51

6

32

13

573.80万元

21.29

审理民间借贷案件数据统计表

 

 

1.案件数量占总案件数10%比例。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一方面由于民间借贷手续简便、快捷;另一方面由于当前存款利率较低,其他投资渠道较窄等情况下,部分人把闲置的资金转向民间借贷以获得高收益,因此民间借贷已成为公众的较为流行的理财方式,但由于民间借贷游离于国家宏观调控之外,借贷行为受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的影响较小,随意性特征明显,目前存在许多不规范现象,因此酿成的纠纷也就不断出现,民间借贷案件数量增多

2.调撤率有升降变化。民间借贷纠纷中调撤率出现波动。我院2008年民间借贷案件调撤64件,调撤率73.56%2009年调撤82件,调撤率85.4%;2010年调撤案件32件,调撤率88.24%。从上述数据中不难发现,调撤率上升。这其中的原因既有办案人员坚持不懈的调解工作,但还存在一些债务人利用诉讼程序和自认规则,虚构债务金额,减损债权人的债权,对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都产生了较大的负面影响。但由于法律规定存在模糊和民间借贷虚假诉讼行为的隐蔽性,识别和防范民间借贷虚假诉讼行为,成为民商事案件的难题。而债务人面对如此困难,不得不委曲求全,自我减损债权而达成调解,以求减少损失的目的。

3.审理周期延长。2008年,该类型案件审理周期在15日内的占到90%以上,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占90%以上。而2009年至2010年,随着当事人双方借贷金额增大,书写的文书缺乏规范性,证据缺失、混乱以及当事人诚信道德缺乏,导致当事人钻法律的空子,以掩盖其非法目的,实现其最大的“诉讼利益”。如管辖异议权利的滥用,随意启动司法鉴定程序,虚假证据被频繁出示的情况一再出现,使得案件审理的周期“无限”延长。

4.借贷标的明显增加,小金额借贷向大金额借贷转变。2008年,穆棱法院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诉讼标的额平均值为6.14万元。2009年此类案件诉讼标的平均值为8.9万元。2010年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诉讼标的平均值为11.25万元。其中个案诉讼标的金额超过20万元的案件逐步增多。其原因来源于多方面,有经济繁荣,各种经营性资金需求增大;有房产溢价过快,购买资金难以周转;有金融利率降低以及政策收缩,闲置资金获利困难以及民间融资困难等等。

二、在实际审理中发现的问题

1借贷无借据(多发于农村),被判驳回请求或以撤诉告终。民间借贷多数发生在熟识、密切的亲戚、熟人、朋友之间,因此出于信任或碍于情面,民间借贷关系以口头协议的形式订立,无任何书面证据。最终多因缺失证据,在“谁主张,谁举证”规则面前而处于尴尬境地,造成驳回诉讼请求的诉讼结果。

2.借据、欠据、收据签名不规范。依照规定,本人姓名应以身份证、户口簿上登记的名字为准,但许多人或因别名的惯称、或因文化水平限制,借据书写的或与实际姓名不符、或是同音不同字。当诉至法时,债务人常以此瑕疵抗辩或缺席审判,又缺乏户籍证明佐证,使诉讼程序受阻,进而需要债权人另行举证或进行字迹鉴定,造成程序繁复和财产损失。同类现象还出现于欠据和收据上,给法院的审理带来诸多不便。

3.借贷文书和借贷行为存在瑕疵,真伪难辨。由于目前民间借贷文书缺乏规范性或是当事人缺乏法律知识,往往在文书上、借贷行为上存在多种漏洞,造成借贷文书有单方修改的可能或在交付和偿还上无相关书面佐证。在文书漏洞方面,又由于其书写总是单方书写,有同一方修改的可能,增加了鉴定难度,难以排除瑕疵。在借贷行为上,收付款时往往又缺乏其他认证或物证的佐证,使相关行为的认定处于两难境地,难以审判。多方面的疑点与瑕疵,给审判带来了不小的难题。

4.利息约定违法或不明确在民间借贷关系中,利息的约定繁杂,有的利率约定超过法律规定的界限,有的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的,有的先行在本金中扣除利息减少实际借款金额。实际审理中,该种利息约定得不到法律保护或是过多地保护了违法利益,当事人对判决结果抵触情绪较大。

5.偶有虚假诉讼嫌疑显现。由于借贷文书和借贷行为存在瑕疵,危害当事人的虚假债务成为出现的可能。部分当事人借文书的瑕疵,否认、修改借据内容增加或减少自身义务损害他人的合法利益;或以借贷行为的瑕疵,联合、“手牵手”式的虚假债权债务以损害他人的合法利益,以此混淆案件事实,扰乱法院的审理,最终达到为违法利益寻求法律保护的目的。

6.债权债务缺乏担保、抵押。在审理民间借贷纠纷的案件中,尽管案件标的额相对较大,也有担保、抵押约定。有的虽然有保人担保,但担保人缺乏还款能力或转移财产,有的也有抵押约定却未办理抵押登记手续,而使条款形同虚设,并没有起到真正担保、抵押作用。尽管法院判决债权人胜诉,却无财产可供执行。

三、解决对策

为了减少纠纷,利于人民法院更好的审理该类案件,笔者提几点建议,以引导民间借贷向规范化、合法化发展。

1.通过对民间借贷纠纷的调研,加强对民间借贷瑕疵的识别与认定。通过专题调研,针对当事人借据过为简单且易产生歧义的特点、借据书写和借贷行为的缺陷以及各类复杂的案件实际情况,进行归纳和总结,加深认识,形成辨别以及应对的方式方法,以此增强法官对该类案件的审理能力,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加强法制宣传的力度,采取直播庭审现场等各种方式向人们宣讲法律。重点进行普法宣传,尤其是农村,通过典型案例,以案说法,增强公民的法律意识,告诫人们在进行民间借贷行为上要从防范风险、完善合同、遵守法律等方面有效的预防借贷纠纷。

3. 全面综合分析证据,依法审判。法官要依据法律的规定和日常生活经验,对证据有无证明力进行独立判定,并正确指引当事人充分举证,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的审核证据,做到公平、公正、公开,做到司法认知符合常理、情理和法理,使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得到保护,从而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4、严格把握当事人的自认。对于当事人的自认,法院可视情况要求原告补强证据,或依职权调取证据。《证据规定》第六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以证据能够证明的案件事实为依据依法作出裁判。”据此,法官裁判的基础是能以证据证明的事实,而非当事人自认的事实。审判人员应当依职权加强审查借款的真实性,必要时,可审查给付方的经济状况及经济收入。

5、对民间借贷虚假诉讼行为及时处理。经审查确认属于虚假诉讼的案件,当事人申请撤诉的,法院不应准许。对参与制造虚假诉讼案件的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依法予以训诫、罚款、拘留,对虚假诉讼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及时移送其他司法机关调查,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提醒债权人注意申请财产保全,增强执行可能。债务人可能转移、变卖、隐匿与案件有关的财产的注意义务,法院应及时告知债权人申请财产保全的重要性,由其自己权衡诉讼的利弊,以便于提高诉讼中的调解和执行效率,从而保障债权人实现债权

 

 

责任编辑:卢文丽                    存档  (共印35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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