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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因一元附加费 酒后冲动赔三万

  发布时间:2015-04-10 10:58:07


   2015年1月30日,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故意伤害案。被告人龙某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

  2014年7月5日16时许,被告人龙某酒后与其朋友卢某、温某租乘被害人曹某驾驶的出租车。当出租车行至牡丹江市爱民区中华路与东海林街路口时,龙某与曹某因是否收取一元燃油附加费问题发生争执并相互厮打,龙某用拳击打曹某的面部致其受伤。经牡丹江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鉴定:曹某外伤致鼻骨多发骨折评定为轻伤二级,余损伤属轻微伤。

  另查,被告人龙某于2014年8月27日赔偿被害人曹某经济损失30 000元,并得到了曹某的谅解。

    经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龙某因琐事与被害人曹某发生争执并相互厮打,后用拳将曹某鼻部打伤,经鉴定构成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龙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赔偿了曹某的经济损失,并得到了曹某的谅解,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故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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