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月23日,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盗窃案。被告人马某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 000元;与前罪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 000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 000元。
2014年4月28日3时许,被告人马某窜至海林市柴河林业局第一中学办公楼,钻窗进入楼内,用肩膀将被害人郭某的办公室门撞开,盗走苹果牌A1474型IPAD5平板电脑(16G内存)一台(价值2 800元)、U9牌手机一部、软包玉溪牌香烟两条(价值380元)、软包大云牌香烟两条(价值400元)、硬包中华牌香烟一条(价值420元)、芙蓉王牌香烟一条、俄罗斯产香烟一条、西湖龙井牌茶叶两盒。所盗平板电脑被其典当,部分香烟被其变卖,其余物品被其遗失或丢弃。
2014年5月10日22时许,被告人马某窜至牡丹江市爱民区林业医院,钻窗进入楼内,用脚将被害人孙某的办公室门踹开,盗走现金9 000元、硬包中华牌香烟三条(价值1 260元)、软包中华牌香烟一条(价值620元)、充电宝一个、电子血糖仪一台。案发后公安机关从马某处依法追缴8 000元并返还被害人,所盗物品被马某遗失。
综上,被告人马某共实施盗窃犯罪两起,盗窃总价值14 880元。以上物品价值均经牡丹江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
经法院审理认为,马某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其不思悔改,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并且马某采用破坏性手段实施盗窃,应对其从重处罚。鉴于马某案发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部分赃款已返还被害人,可对马某酌情从轻处罚。马某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其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应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并予以数罪并罚,故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