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2011年7月19-22日,全国法院司法技术辅助工作研讨班在牡丹江召开。这次培训班是人民法院司法技术部门完成职能转换以来,首次举办的专门的研讨培训班。研讨班上,最高法院副院长苏泽林到会做了重要讲话,获奖的10篇一等奖论文进行了交流,中院副院长高金鹏代表牡丹江中院在会上做了典型经验发言,中院是在这次全国司法技术辅助工作研讨班上唯一进行经验介绍的法院。现将中院司法技术工作的经验予以转发,供两级法院学习、借鉴。
党组重视 管理规范
努力开创司法技术工作新局面
首先,请允许我代表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和全市两级法院近千名干警,真诚的欢迎各位领导来牡丹江做客。同时,也感谢最高法院和省高院,给我们这次向全国法院司法技术工作领导汇报工作的机会。一天半的时间里,各位领导充满真知灼见的发言,使我们获益匪浅,受益良多。我们一定会在今后的工作中认真学习各地的先进经验,全面促进我们的工作。目前,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技术工作在中院党组和省院主管部门的领导下,取得了较好的成绩,连续三年在全省排名位列前茅。我们的工作可以用四句话来概括:即,党组高度重视、归口管理彻底、职能有效拓展、真正便民利民。
一、党组高度重视,超常规强化司法技术工作
200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做出《关于对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后,曾一度使我院的司法技术工作陷入窘境,也使个别同志对司法技术工作的现状和未来失去信心。中院党组认为,司法技术工作不仅在委托评估、拍卖环节作用突出,在为审判和执行工作提供技术支持方面同样作用重大。司法技术工作只能加强,不能削弱。我们先后召开院党组会、院长办公会和审判委员会8次,专题研究全市法院司法技术工作的机构设置、人员配备、经费使用、物资装备、运行规则、工作程序等问题。党组会议强调,要超常规创造条件支持司法技术部门开展工作,任何党组成员不得在案件归口管理和摇号拍卖工作上进行干涉,要从根本上给予开展司法技术工作所必要的组织保障、装备保障和制度保障。
1、配强配齐人员,给予组织保障。2007年4月,中院党组在一周内采取超常规的举措从全市法院选调了三名群众基础好、工作标准高、责任心强的优秀干警任中院司法技术督办员,组建了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技术室。十个基层法院也按中院党组提出的要求,配备了专职的司法技术督办员,其中绥芬河市、林口县、穆棱市、阳明区法院内设了技术室,2008年、2010年,海林市法院、绥芬河市法院经过努力,分别得到市编委批准成立了司法技术室。院党组的重视为司法技术工作的顺利开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2、加大资金投入,给予装备保障。为保证司法技术工作的资料传送、机构选择、现场堪查、委托拍卖等工作的顺利开展,中院党组为技术室配备了二台全院庭室中最好的轿车和一台现场堪查车,专门设置了选择机构和拍卖大厅并安装了监控探头、投影仪、展示仪、电脑等设备。院党组对技术室的经费使用也采取优惠的政策,如为实现网络化办公和司法技术软件的开发都得到了院长和党组的鼎力支持。三年来,院党组在司法技术工作的软硬件建设上,共计投入资金七十余万元,充分保障了司法技术工作的需要。
3、纳入重点立项,给予制度保障。三年来,中院党组在每年在确定重点立项工作时,都将司法技术工作列入其中,按照司法技术工作的规律和不同时期的特点确定立项项目。主管院长多次带队深入基层和机构搞调查研究,多方征求意见,制定完善了《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技术工作实施细则》、《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入册机构管理办法》、《关于评估、拍卖案件定期公开摇号工作规定》等。去年六月份,中院党组还将《细则》实施三年来的执行落实情况作为今年的重点立项工作,由纪检监察和司法技术室组成联合检查组,历时一个月对全市十个基层法院的千余件对外委托案件和有可能对外委托案件卷宗进行了检查。
二、加大考核力度,彻底实现“归口管理”和统一对外委托
中院党组认为,实行归口管理和统一对外委托,可以在办案人与社会中介机构之间建立起一道“防火墙”和“隔离带”,避免办案人、当事人与中介机构之间互相串通,影响鉴定结果的客观性和公正性,杜绝办案人在对外委托过程中发生违法违纪问题。为此,我们把归口管理和统一对外委托工作纳入到标准化管理规则之中。三年来,我们共制发司法技术标准化管理通报十期,有效规范了司法技术工作。
1、实行一案否决制,彻底实现归口管理。按照《司法技术工作标准化管理规则》、《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技术工作实施细则》规定,司法技术案件统一由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技术室对外委托,各入册机构只能接受由司法技术室委托的鉴定、审计、评估、拍卖等案件,不得私自接受办案人的直接委托。规定中将只要有私自对外委托的情况发生,就实行一案否决,取消该单位的年底评优资格。为杜绝擅自对外委托问题的发生,我们采取了半年检查、随机抽查、与工商部门建立协查工作机制等多种控制办法。采取一案否决制度的三年时间里,有一个区法院就是因为一件评估案件先擅自委托后办归口手续,被我们半年检查时所发现,尽管其他司法技术工作都比较出色,但年终考核排名时还是把这个区法院排在了到数第一。
2、考核入册机构,追求效率质量。对已委托出去的案件,我们不是放手不管了,而是对受委托机构的工作效率与质量提出了严格的要求,每件案件都在委托书中注明完成时限,对未按时限要求完成委托工作的专业机构提出警告,并做出书面说明,暂停六个月委托资格,对严重违反鉴定程序规定的鉴定机构停止其委托资格。在此基础上,我们对入册机构每年进行一次优胜劣汰考核,对获得优胜的单位,在委托复杂案件、大标的案件时作为候选单位,对淘汰出局的入册机构不再委托案件。目前有2家资产评估机构、1家审计机构、1家拍卖机构因工作拖沓没有在限定时间内完成委托被停止了工作,另有2家中介机构的鉴定结论被当事人多次异议而受到警告,还有1家原我院技术室退休领导成立的鉴定机构也被暂停了随机抽取和法院指定的机会。
三、拓展工作职能,全面提升司法技术工作地位
审判和执行工作是人民法院的第一要务。为审判和执行工作服务是司法技术工作的使命和责任。在拓展司法技术工作服务审判工作大局上,我们也进行了一些探索和尝试,力求为审判和执行工作提供全方位的技术支持和保障,为创建公信型人民法院做出了应有的贡献。
1、开展技术咨询、审核工作,为办案人员提供技术支持。鉴定结论看不懂、鉴定结论相矛盾、鉴定程序不了解是司法技术案件困扰办案人的主要问题。为此,我们开展了书面技术咨询、技术审核工作,帮助办案人解决相关问题,在证据确认方面发挥关键作用。如穆棱法院办理的一件滥用职权刑事案件,经我们对检察机关提供的评估报告进行技术审核,发现评估机构程序违法、超能力范围评估,最终检察机关不得不对该案作了撤诉处理,避免一起错判。在此基础上,我们还想方设法解决疑难案件的对外委托。去年有32件疑难鉴定和重新鉴定案件,由我们多方查询鉴定机构,分别委托到北京、上海、天津、重庆、沈阳等外省市进行了鉴定,并督促鉴定机构尽早完成工作,最大限度地为办案人解决委托困难,这些鉴定结论最终都被法庭采纳。
2、亲历评估、拍卖现场,确保司法公正。《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技术工作实施细则》规定,督办员和办案人必须参加评估、拍卖现场的活动。通过出现场我们可以了解评估、拍卖标的现在何处、目前状况、现使用人等情况,加深对委托评估、拍卖的标的了解和认识,以便及时协助办案人、专业机构解决问题,同时也能监督专业机构更客观、公正的开展工作。为此,我们的督办员和办案人员无论评估现场条件多艰苦、环境多恶劣都能主动同评估机构人员一同勘查现场并制作现场勘查笔录。中院督办员曾在零下二十八九度的严寒中,随同评估机构的评估师冒着大雪行车90多公里,对位于宁安市镜泊乡五峰楼村629亩林地评估案件一起工作了近10个小时。
3、树立调解观念,将调解工作纳入司法技术工作环节。三年来,牡丹江两级法院加大调解工作力度,积极构建司法调解大格局,为创建和谐牡丹江做出了积极贡献。在开展调解工作时,我们司法技术部门没有做旁观者,而是利用自身优势,积极参与调解工作。为鼓励两级法院司法技术人员积极参与调解工作,我院《标准化管理规则》规定:经释明,司法技术案件鉴定申请撤回率应达1%,每多于或少于一件的分别加减0.5分。三年来,经我们积极调解,共有200多件案件当事人撤回了鉴定申请,为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做出了积极贡献。
四、 追求便民利民,司法技术工作程序阳光公开
2009年,牡丹江中院在《牡丹江政务公开网》设立“阳光审判”专栏,强力推行了司法审判活动的全面公开。司法技术工作作为“十大公开”内容之一,将案件评估、拍卖等机构的选择及评估、拍卖的过程、结果等全部在网上公开,既增加了当事人自主选择的自由度,又树立了法院公开、公信的司法形象。截止目前,司法技术案件公开率达 100 %。
1、委托程序公开,彰显阳光公正。在办理委托案件时,案件材料及委托要求由办案人交督办员通过局域网传送给中院技术室,中院技术室实行网上审批,立案编号,在双方当事人和办案人的监督下,督办员在当地法院通过网络公开随机选择专业机构。评估、拍卖类案件我们还邀请纪检、督察部门及拍卖机构参加,采取公开摇号的方式选出拍卖机构。为了避免当事人和办案人与选中的专业机构私下接触,我们把案件通过网络委托给专业机构,专业机构完成工作后将报告直接送交给中院。通过司法技术工作网络化办公平台,使司法技术工作程序、工作内容、工作方式得到最大化地公开,有效地减少了办案人和当事人与中介机构的接触,极大地促进了司法技术工作的公开公正。
2、机构选择方式灵活,突出服务职能。在案件选择机构方式上,除法医、物证鉴定当事人可协商选择外,评估、工程质量工程造价、审计、拍卖等案件均采用每周定期摇号并请拍卖机构参加的方式进行选取,让当事人、办案人、中介机构看的清楚、看的明白、看的心服。对评估、拍卖国有企业、招商引资企业、外商企业、利税大户的资产以及易引起群体事件的资产,采取择优选定评估、拍卖机构并报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后,再随机选定。通过此种方式可以要求专业机构降低收费或者免费,目的是把案件交给业务能力强、职业道德好、社会威信高的机构,在规定的时限内高质量、高效率的完成委托工作,为当事人减少诉累降低诉讼成本。如在评估拍卖牡丹江精编厂破产资产案件时,评估费用应收15万元,经我们与评估机构协调后只收了1万元,节省下来的14万元为安抚职工起到了一定作用。
3、追求司法为民价值取向,提高工作效率。在加大公开力度的同时,我们充分运用局域网的优势,不断加快工作节奏,以此降低法院和当事人的诉讼成本。以前一个鉴定案件基层法院往返中院技术室、社会专业机构之间最少三、四趟,需要三、四个工作日才能完成。目前,当事人只需到现场或社会专业机构一次,就能完成本次案件的委托工作。平均每个案件为审判人员和当事人节省时间在3天以上,实现了司法技术工作的适时、高效。由于减少了往返次数,使当事人的诉讼成本大大降低,充分体现出了司法技术工作便民、利民、惠民的为民情怀。对确有困难的当事人,我们想方设法帮助解决,最大限度地减轻当事人的负担,为执行案件顺利评估、拍卖打下基础。去年评估拍卖牡丹江桦林集团实业有限公司113万社会法人股时,通过我们协调评估拍卖机构降底收费,为企业节省评估费4万元、拍卖佣金14万元。对中国北车集团牡丹江机车车辆资产进行评估、拍卖过程中,通过我们的努力为银行节省费用共45万余万。去年的12件评估、拍卖案件,通过我们的工作为当事人节省费用近70万元,我们的工作得到市政府领导及当事人的高度评价。
总之,通过以上措施,我院办理的司法技术案件达到了质量好、效率高、无当事人上访、办案人称赞的好局面。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将认真学习借鉴各地法院的经验,围绕创建信型法院活动,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积极探索新形势下做好司法技术工作的新思路、新方法,不断开创司法技术工作新局面。
(中院办公室、技术室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