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琐事争执拳脚相加 致人轻伤难逃刑罚

  发布时间:2015-02-26 15:48:26


    在和谐社会的主旋律中也掺杂着少数不和谐的音符,那些常在动作片中出现的拳打脚踢、打架斗殴行为竟也出现在我们身边。2014年12月8日,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故意伤害案,被告人于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与前罪有期徒刑三年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被告人于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

    2014年5月15日21时许,于某、于某与其朋友张某、常某、唐某、被害人王某在牡丹江市爱民区新华路附近某饭店吃饭。期间,于某、于某与王某因琐事发生争执。酒后在该饭店门前,于某与王某厮打在一起,于某见状上前拉架未果,于某、于某照王某的头、面部打数拳,将王某打倒在地,又照王某前胸及头部踢数脚后离开。当晚,于某、于某被传唤至牡丹江市公安局新华分局。2014年5月26日经牡丹江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法医鉴定:王某左眼部损伤评定为轻伤一级,余损伤属轻微伤。于某、于某对鉴定结论不服,于2014年6月16日申请重新鉴定。2014年7月4日经黑龙江省公安厅法医鉴定中心鉴定:王某损伤属轻伤一级。2014年11月28日王某以与于某、于某达成和解为由,撤回了对于某、于某的附带民事诉讼,并对二被告人给予谅解。

    另查,被告人于某于2012年9月20日因犯挪用公款罪被黑龙江省穆棱林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羁押时间为2012年4月6日至2012年9月20日。

    经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系共同犯罪,于某、于某均系主犯,应按其所参与的全部罪行处罚;于某系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考虑于某、于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得到了被害人谅解,可酌情对二被告人从轻处罚,故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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