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厮打拽走金项链 判刑罚款吃大亏

  发布时间:2014-11-25 10:07:05


    近日,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盗窃案。被告人温某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 000元。

    经审理查明,2013年9月21日1时许,被告人温某与其友姚某、侯某在牡丹江市爱民区北安街某饭店吃饭。期间,因琐事与同在该饭店吃饭的被害人赵某发生厮打。在厮打过程中,温某从赵某身后拽其衣领欲将赵某拽出饭店包间时,将赵某佩戴的黄金项链拽到手中。温某见赵某未发现,亦无他人发现,遂将该项链装进裤兜内。温某与姚某、侯某一起对赵某拳打脚踢后离开现场。经牡丹江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千足金项链价值29 298元。案发后,该项链被公安机关收缴并返还被害人。经侦查,被告人温某于2013年10月10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温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依法予以惩处。考虑温某主动自首,如实供述罪行,所盗赃物已被追缴并返还被害人等因素,故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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