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盗窃案,被告人罗某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被告人李某犯盗窃罪,被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罗某提出盗窃后,被告人李某表示同意。于是,2014年4月18日20时50分许,二被告人驾乘租用的汽车窜至牡丹江市东安区某饭店,罗某在店外等候,李某进入店内,趁被害人周某不备,将周某衣兜内的钱包盗走,内装现金1400元、银行卡七张、大福源购物卡一张。作案后,被盗款项被二被告人共同挥霍,被盗物品被丢弃。2014年4月24日19时许,被告人罗某、李某驾乘租用的汽车窜至牡丹江市爱民区某饭店,在李某的掩护下,罗某趁被害人荆某不备,将荆某衣兜内的钱包盗走,内装现金600元、邮政银行储蓄卡一张、身份证一张。作案后,罗某指使李某通过农业银行自助取款机盗取(跨行取款)荆某银行卡内现金13000元。被盗款项被二被告人共同挥霍,被盗物品被丢弃。经侦查,被告人罗某、李某于2014年5月29日被公安机关在牡丹江市抓获。
另查,案发后,罗某将全部赃款15000元返还给被害人。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罗某、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依法予以惩处。本案系共同犯罪,罗某、李某均系主犯,应按照二被告人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考虑罗某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系累犯;罗某、李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案发后所盗赃款全部返还给被害人等因素,故法院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