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9月25日,牡丹江市爱民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盗窃案,被告人韩某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4000元。
经审理查明,2014年7月29日,被告人韩某到其女朋友原某与被害人贲某共同居住的牡丹江市爱民区某小区居民楼内找原某,并在此居住。次日15时许,韩某趁贲某上班之机,将被害人贲某放在卧室的金项链一条(含吊坠)盗走,原某未发觉。后韩某将项链藏匿于牡丹江市某处花坛草丛中。被害人贲某报警后,韩某被民警传唤至公安机关,被盗金项链及吊坠被公安机关依法收缴并返还被害人。经牡丹江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千足金项链价值6438元;3D千足金吊坠价值748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韩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依法予以惩处。韩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对其从轻处罚;被盗赃物已被公安机关依法追缴并返还被害人,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根据韩某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及其无再犯罪的危险性,经评估,宣告缓刑对韩某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对韩某宣告缓刑。为严明国法、打击犯罪,保护公民的财产权利不受侵犯,故法院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