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9月24日,牡丹江市爱民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故意伤害案,被告人常某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拘役四个月。
经审理查明,2014年4月11日16时许,被告人常某与其友宋某等人酒后到宋某经营的位于牡丹江市爱民区某饭店喝茶。期间,被告人常某与在此喝茶的被害人杨某因话不投机而相互谩骂,二人持喝茶的玻璃杯互掷对方,杨某面部被打伤后二人厮打在一起,后被他人拉开。经牡丹江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鉴定:杨某面部软组织裂伤评定为轻伤一级;头皮裂伤评定为轻微伤。被告人常某于2014年6月4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另查,2014年9月17日被告人常某赔偿被害人杨某经济损失60000元,并得到了杨某的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常某与被害人杨某因琐事发生口角,后常某持玻璃杯将杨某打伤,经鉴定杨某的伤情构成轻伤,常某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依法予以惩处。常某案发后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常某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刑,因寻衅滋事被劳动教养,可对其酌情从重处罚;常某案发后积极赔偿杨某的经济损失,并得到了杨某的谅解,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为严明国法,打击犯罪,保护公民的身体健康权利不受侵犯,故法院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