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9月26日,牡丹江市爱民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盗窃案,被告人刘某犯盗窃罪,被判处罚金人民币3600元。
经审理查明,2014年6月19日15时许,被告人刘某途经牡丹江市爱民区某淘宝屋时,见店内无人,遂进入店内将被害人尚某的一台苹果牌IPAD平板电脑盗走。尚某回店发现平板电脑被盗,追出店外将刘某抓获并移交出警民警。经牡丹江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该平板电脑价值1800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依法予以惩处。刘某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可对其从轻处罚;所盗赃物被公安机关依法扣押并返还被害人,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为严明国法、打击犯罪,保护公民的财产权利不受侵犯,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故法院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