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民三庭在审理民商事案件过程中,始终围绕审判工作服务群众、方便群众的宗旨,始终寻求严格执法与热情服务的有机结合,始终以解决群众实际困难、化解当事人之间纠纷为出发点,将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落到实处。
九月下旬,民三庭受理一起东宁县孙某与延吉市某热力公司、延吉市某煤炭经销公司、金某、吴某、王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法院向延吉市某热力公司等五被告送达时,延吉市某热力公司提出现正处于供热期没有时间参加庭审,王某提出其身体行动不便无法出庭,请求法院到延吉市审理此案。考虑到被告的实际情况,为了查清案件事实,解决涉案当事人实际困难,郑海洋庭长决定到延吉市开庭审理此案。
10月14日,郑庭长与合议庭成员贾海波、杨大奎、书记员伊金萍驾车赶到延吉市后,立即与五被告取得联系,延吉市某热力公司负责人表示白天没有时间,可在下班后参加庭审。为此,民三庭到宾馆设置临时法庭。晚18时30分,延吉市某热力公司负责人来到宾馆。经过合议庭三个多小时的庭审和法庭调解,原告孙某和延吉市某热力公司等被告被民三庭法官为民服务的真情所感动,最终与原告孙某达成调解协议,妥善地化解了双方的纠纷。孙某与延吉市某热力公司等对调解结果均表示十分满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