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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心不足蛇吞象 贪心窃贼终落网

  发布时间:2014-09-24 09:19:21


    2014年8月26日,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盗窃案,被告人闫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 000元。

    经审理查明,2014年1月20日下午,被告人闫某窜至牡丹江市西安区某小区被害人袁某家中,用事先从网上购买的开锁工具开锁后进入室内,盗得现金12 900元、女士手表一块(价值7 000元)、女表一块(价值400元)、男表一块(价值500元)、千足金项链一条、千足金戒指一枚、千足金吊坠一个、紫金项链一条、紫金戒指一枚、千足银镯子三个、千足银元宝一对、银元一块。2014年3月6日11时许,被告人闫某窜至牡丹江市爱民区某小区被害人边某家中,采取上述手段入室,盗得现金 10 600元、女式手表一块(价值800元)、另女式手表一块(价值80元)。2014年3月7日,被告人闫某窜至牡丹江市爱民区某小区被害人宿某家中,采取上述手段入室,未盗窃任何财物后离开。2014年3月某日,被告人闫某窜至牡丹江市爱民区某小区被害人冯某家中,采取上述手段入室,盗得男式手表一块(价值450元)、女式手表二块。被盗女式手表被其丢弃。综上,被告人闫某共实施盗窃犯罪四起,盗窃总价值32 730元。以上物品价值均经牡丹江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

    另查,案发后,被盗手表被公安机关追缴并返还被害人,闫某赔偿被害人袁某经济损失20 000元,赔偿被害人边某经济损失5 050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闫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依法予以惩处。闫某第三起盗窃犯罪己经着手实行,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闫某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对其从重处罚;闫某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可对其从轻处罚;闫某短时间内多次入户盗窃,可对其酌情从重处罚;部分赃款、赃物返还被害人,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为严明国法、打击犯罪,保护公民的财产权利不受侵犯,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故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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