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故意伤害案,被告人祝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被告人杜某被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一年。
经审理查明,2014年1月22日,被告人祝某到牡丹江市爱民区富江镇一食杂店内向张某索要欠款,与被害人刘某(该店经营者)发生口角并相互谩骂。被害人刘某打祝某肩部一下,祝某扇刘某一耳光,二人发生厮打,祝某拽刘某的头发将其头部照墙猛击三下,后被人拉开。祝某的妻子被告人杜某闻讯赶来,看到祝某嘴角有血,祝某告知是刘某造成的,后杜某抓住刘某的头发,踢其腹部四脚,并用麻将砸其头部。刘某在厮打中倒地,祝某又照刘某头部猛踹两脚。被他人拉开后,双方继续互骂,被告人祝某、杜某将刘某摁倒在地,刘某、杜某相互拽着头发厮打在一起,祝某照被害人的头部和身体踢踹十余下。后二被告人逃离现场。经牡丹江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鉴定:被害人刘某颅脑损伤评定为轻伤一级。后被告人祝某、杜某于2014年3月28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另查,被告人祝某、杜某案发后赔偿被害人刘某经济损失100 000元,并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祝某、杜某与被害人刘某因琐事发生争执,后将刘某打伤,经鉴定构成轻伤,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依法予以惩处。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祝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按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杜某系从犯,应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为严明国法,打击犯罪,保护公民的身体健康权利不受侵犯,故法院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