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7月29日,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诈骗案、招摇撞骗案。被告人尚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 000元;犯招摇撞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 000元。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尚某在牡丹江市爱民区庆南四路附近平房居住期间,化名“刘长友”并谎称其是牡丹江市大福源超市副经理,以能为其邻居被害人王某的外孙女安排工作为名,于2012年10月至2013年8月间,编造家人生病等各种借口多次向王某“借款”,累计96 100元。2013年10月,王某打电话给尚某索要欠款,尚某谎称自己不在牡丹江市,之后更换了联系方式逃避还款,所骗款项被尚某全部挥霍。2013年10月7日,被告人尚某在牡丹江市东安区“八女投江纪念碑”附近的早市,冒充牡丹江市政府工作人员,取得摆摊经营的被害人孙某的信任,以能提供汽油为名骗取孙某420元。作案后,所骗款项被其挥霍。2014年3月11日,被告人尚某在牡丹江市东安区步行街附近,化名“王长友”并冒充牡丹江市民政局工作人员,取得摆摊经营的被害人刘某的信任,以能够办理低保为名骗取刘某450元。综上,被告人尚某实施诈骗犯罪一起,诈骗金额共计96 100元;实施招摇撞骗犯罪二起,骗取金额共计870元。之后,被告人尚某于2014年3月12日被公安机关在牡丹江市抓获。所骗款项被公安机关依法追缴。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尚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己构成诈骗罪,应依法予以惩处;尚某为了谋取非法利益,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招摇撞骗,其行为己构成招摇撞骗罪,应依法予以惩处。为严明国法、打击犯罪,保护公民的财产权利不受侵犯,维护国家机关的威信及其正常活动,故法院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