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部分 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基本情况
一、主要职责
按照《牡丹江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牡编〔2002〕31号),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主要职责为:
(一)依法审查和实施应由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的立案工作。
(二)审判法律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上级法院指定管辖或者认为应当由自己审判的刑事、民事、行政等第一审案件。
(三)审理法律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刑事、民事、行政等第二审案件。
(四)审理上级人民法院指令再审的案件;审理本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提起再审的案件;受理不服下级法院判决、裁定的各类申诉和申请再审案件,对其中确有错误的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提审或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五)审判由牡丹江市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起的抗诉案件。
(六)对下级人民法院管辖不明的案件指定管辖。
(七)监督指导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
(八)对下级人民法院审判工作中具体适用法律问题的请示作出批复。
(九)依法行使司法执行权和司法决定权。
(十)依法决定国家赔偿。
(十一)对法律、法规、规章等草案提出意见,对案件审理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司法建议。
(十二)组织全市两级人民法院办理司法救助事项。
(十三)指导全市两级人民法院思想政治、教育培训工作;指导全市两级法院的宣传工作;组织全市两级法院开展评先创优表彰奖励活动;协助地方党委搞好下级人民法院领导斑子建设;按照权限管理法官、书记员、司法警察、司法鉴定人员、行政事业人员及工勤人员;协助主管部门管理法院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工作;领导本院直属事业单位工作。
(十四)负责全市两级人民法院财务计划和诉讼费的收缴、使用、审计及管理工作;负责武器、服装、车辆等专项物资的计划、管理及分配。
(十五)领导全市两级人民法院的监察工作。
(十六)领导全市两级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警务工作。
(十七)综合指导全市两级人民法院司法统计工作。
(十八)承办其他应由中级人民法院负责的工作。
二、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中级人民法院内设15个职能庭(室、局、科、队)和政治处,内设机构为科级。办公室(挂靠法警支队)、政治处(1、干部科、2、宣传科、3、教育科)、立案庭、刑事审判第一庭、刑事审判第二庭、民事审判第一庭、民事审判第二庭、民事审判第三庭、行政审判庭(与赔偿委员会办公室合署办公)、审判监督第一庭、审判监督第二庭、执行局(1、执行一庭、2、执行二庭、3、综合科)、研究室、技术室、监察室、司法行政装备管理科。
三、市本级部门预算编报范围
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年部门预算编制范围包括: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本级。
第二部分 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年部门预算表
表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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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预算收支总表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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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 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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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 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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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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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算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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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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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算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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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财政拨款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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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3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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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般公共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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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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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财政专户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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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外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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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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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事业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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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国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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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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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事业单位经营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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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公共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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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00.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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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其他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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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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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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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科学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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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文化体育与传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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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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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社会保障和就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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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医疗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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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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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节能环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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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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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城乡社区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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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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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农林水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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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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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交通运输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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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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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资源勘探电力信息等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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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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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商业服务业等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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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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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金融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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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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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援助其他地区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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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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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国土资源气象等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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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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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住房保障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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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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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粮油物资储备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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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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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预备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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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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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二、国债还本付息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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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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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年收入合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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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3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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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三、其他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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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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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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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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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四、转移性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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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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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年结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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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9.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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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年支出合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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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转下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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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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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入总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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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68.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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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出总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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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68.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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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表数据来源为市财政局批复的2014年部门预算。
表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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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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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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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算数(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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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目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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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目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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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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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68.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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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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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安全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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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00.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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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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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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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3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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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40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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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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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26.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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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40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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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行政管理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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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7.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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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4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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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共公安全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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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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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49901
|
其他公共安全支出
|
66.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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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0
|
医疗卫生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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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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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005
|
医疗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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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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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00501
|
行政单位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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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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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1
|
住房保障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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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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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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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改革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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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10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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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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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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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10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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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租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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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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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10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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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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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表数据来源为市财政局批复的2014年部门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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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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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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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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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目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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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目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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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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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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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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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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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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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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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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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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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年部门预算中,没有使用政府性基金预算拨款安排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故本表无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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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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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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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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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算安排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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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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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 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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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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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公出国(境)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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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接待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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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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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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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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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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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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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用车购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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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表数据来源为市财政局批复的2014年部门预算。
第三部分 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4年部门预算安排情况说明
一、关于公共预算收支总表说明
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年公共预算总收入2,568.62万元。
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年公共预算总支出2,568.62万元,其中:公共安全支出2400.64万元,占93.46%;医疗卫生支出59.86万元,占2.33%;住房保障支出108.12万元,占4.21%。
二、关于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表说明
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年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2,568.62万元,其中:公共安全支出2400.64万元,占93.46%;医疗卫生支出59.86万元,占2.33%;住房保障支出108.12万元,占4.21%。
三、关于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表
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年度部门预算中没有使用政府性基金预算拨款安排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故表3《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表》无数据。
四、关于“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表说明
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年部门预算“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84.51万元,占年度部门预算财政拨款支出的3.3%。其中,因公出国(境)经费无数据;公务接待费4.75万元,占5.6%;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79.76万元,占94.4%。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根据《2014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和《2014年部门预算编制手册》,对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年部门预算中相关名词解释如下:
一、财政拨款收入:指财政部门用一般预算收入安排的预算单位资金。
二、行政运行支出:反映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
三、一般行政管理事务支出:反映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未单独设置项级科目的其他项目支出。
四、行政单位医疗支出:反映财政部门集中安排的行政单位基本医疗经费,按国家规定享受离休人员、红军老战士待遇人员的医疗经费。
五、住房公积金支出:反映行政事业单位按人事部和财政部规定的基本工资和津贴补贴以及规定比例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
六、提租补贴支出:反映按房改政策规定的标准,行政事业单位向职工(含离退休人员)发放的租金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