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严厉打击刑事犯罪,树立司法公正权威,8月1日,东安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结合全市法院建立“流动法庭”便民利民司法活动,在牡丹江市监狱内审理了两起狱内服刑人员故意伤害他人的案件,对服刑人员起到了良好的教育和警示作用。
这两起故意伤害案件,是狱内再犯罪案件。被告人侯某因抢劫、盗窃罪被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经减刑,刑满释放日期为2027年6月19日。徐某因奸淫幼女罪被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刑二年执行,经多次减刑,刑满释放日期为2015年12月9日。被告人侯某在狱中服装加工生产中与上一个工序的葛某因工序问题起了冲突,发生厮打,致葛某双侧鼻骨骨折,将葛某打成轻伤。被告人徐某在狱中看护精神病罪犯张某上厕所时,被张某打了一拳,徐某便殴打张某,将张某的下颌骨打成骨折,造成轻伤。
法庭审理认为被告人侯某、徐某在监狱的监管场所内,随意殴打其他被监管人,破坏监管秩序,情节极其严重。并当庭宣判:侯某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14年8个月,徐某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3年4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