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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法院工作信息第四十二期

发布时间:2011-07-22 17:17:43


牡丹江中院推出服务大局与民生审判十项措施

 

为践行“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工作主题,深入推进三项重点工作,贯彻落实市委十届十四次全委(扩大)会议精神,积极发挥、延伸法院在全市对外开放、项目建设、产业发展、城乡建设、改革创新、改善民生等方面的审判职能作用,为牡丹江“十二五”规划推进、新一轮追赶跨越发展提供优质司法保障,近日,中院制定出台了《关于加强审理事关大局与民生案件的实施意见》,推出具体服务大局与民生审判十项措施。

一是依法发挥审判职能妥善审理事关大局和民生的案件。重点审理好、执行好事关大局的涉企业改制、金融、房地产等经济运行中的各类热点案件,以及社会经济、城市发展、环境资源、公共利益、国计民生等重大案件,大力制裁违约失信行为,切实维护好投资者的正常经营活动和正当合法权益,积极营造持续健康的经济发展软环境。依法公正审理好、执行好就业、教育、医疗、住房、消费、社会保障及婚姻家庭等涉及民生的案件,对一些影响较大,异常敏感,极易引发矛盾的案件,必须采取灵活的办案措施,选择恰当的处理时机,运用各种妥善的处理方法。对涉及居民收入分配、基本养老、基本医疗保险、最低生活保障费;医疗服务体系、医疗保障体系、药品保障体系等民生行政案件,要坚持监督与支持并重的原则,推进依法行政,维护官民和谐,为建立和谐的行政管理制度发挥应有的作用。

二是依法发挥审判职能全力维护和谐稳定的发展环境。全力维护社会稳定和市场经济安全,保障人民群众安居乐业。一是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从重从快打击故意杀人、爆炸、放火、抢劫、强奸、绑架、毒品等严重危害国家政权巩固和社会稳定的刑事犯罪。二是严惩贪污贿赂赎职犯罪。严惩贪污贿赂赎职犯罪要放在惩治腐败、维护社会稳定的层面去考虑、认识、把握,做到标本兼治、惩防并举。三是注重打击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审慎地判断金融危机背景下特定行为对经济发展的危害,定罪处罚时充分地考虑是否有利于保障经济增长,维护市场经济秩序

三是建立“大调解”工作机制妥善审理事关大局与民生案件。切实贯彻“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原则和要求,在处理案件时首先要选择以调解方式解决纠纷。要积极推行执法办案全程调解制度,完善上下级法院共同化解民商事、行政、再审案件的联调联解制度。对于涉及当事人众多的共同诉讼、判决结案可能导致矛盾进一步激化的案件,相邻权、继承权、交通事故和工伤事故损害赔偿纠纷、合伙协议纠纷、离婚财产分割等当事人关系特殊的案件,敏感性强、社会关注程度高、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改判后难以执行回转或将引发一系列社会关系变动的案件,以及在事实认定方面疑难、复杂,有重大影响或可能引起上访等类型的案件,要加大调解力度,调动各方面积极因素妥善解决。对于具备通过赔偿可以化解矛盾的刑事案件,要注意把握调解时机、改进调解方式、积极为当事人寻求利益平衡点,并本着真实自愿、协商一致、合法、适度、双向保护和书面确认的原则,力争调解结案。要善于总结推广调解经验,借助多元渠道、各方参与的力量,切实推动“大调解”工作格局的建立。

四是服务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妥善审理事关民生的案件。坚持“三个面向”,即面向农村,把基层人民法庭作为面向农村的司法服务窗口,充分发挥人民法庭的工作职能,切实处理好涉农案件;面向基层,加强与农村各级基层组织的联系,尤其是乡镇党委、政府,公安、司法、民政职能部门的联系,构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确保把矛盾化解在基层,将纠纷解决在基层;面向群众,积极开展巡回办案活动,就地立案,就地审判,就地调解,就地结案,就地执行。

五是构建审判指导机制妥善审理事关大局与民生案件。改进和加强对基层法院和法庭审理事关大局与民生案件的指导。通过举办业务研修班、新法律法规专题讲座、重大疑难案例研讨、二审到案发地开庭、组织基层法官旁听大要案庭审、外出参观考察学习、成立审判综合指导组等方式,加大对下指导力度。坚持更改案件与基层院的沟通制度,认真听取和落实上级法院的指导意见和建议。对事关大局与民生的重大、敏感案件,特别是涉及一些新类型案件、当事人申诉或上访的案件,要加强与立案庭、审判监督庭及信访办之间联系、沟通和协调,确保司法裁判尺度的统一。

六是完善案件质量把关机制妥善审理事关大局与民生案件在审理事关大局与民生案件中,要通过合议庭分别阅卷、集体讨论研究,审判组织形式转换,审判长联席会议,庭务会议,疑难案件研讨会,邀请院内外专家会诊,组建专业合议庭,庭长院长办案,向上级法院请示汇报等方式,严把案件质量关。

七是实施“绿色通道”民生审判保护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继续实施“绿色通道”民生审判机制,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只在给付时间和金额上有争议的赡养案件、扶养案件、抚育案件;急需救治费用的医疗纠纷及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农民工追索劳动报酬案件;不涉及财产分配和子女抚养的离婚案件;借贷关系明确、证据充分且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债务纠纷案件等五种类型案件,优先立案、优先审理、优先执行,降低当事人诉讼成本,加快案件运转速度,并尽可能的提供便民利民条件,切实维护诉讼群众的合法权益。

八是完善司法救助机制维护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认真落实司法救助的相关规定,充分关注贫困群众的司法需求,完善对经济困难的当事人缓、减、免交诉讼费的具体条件和标准,从宽掌握对自身经济状况的证明要求,简化相关手续,避免弱势当事人承担过重举证负担。对追索抚养费、赡养费、人身损害赔偿金、劳动报酬且经济上确有困难的当事人以及农民工、下岗职工、孤寡老人、残疾人等特殊困难群众,积极采取缓、减、免交诉讼费的措施,确保符合救助条件的当事人打得起官司,最大限度地维护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

九是建立健全事关大局和民生案件通报制度。在民商事、刑事、行政、再审审判工作中,对新发生的事关牡丹江经济社会安全、诚信、秩序的重大、敏感案件及动态,特别是在审判中发现的可能影响牡丹江经济社会发展的新情况新问题,在不涉及泄露审判机密的情况下,要及时地以《审判动态》等书面形式,分别报送当地党委、政府、人大、政协等有关部门。通过这种形式,使领导机关掌握社情动态,为领导决策提供参考。

十是全面开展“访、送、提、促”活动在民商事审判工作中,全面开展“访百企、进千村(社区)、走万家,送温暖、提建议、促发展”活动。要通过走访100户大中型骨干企业,走访1000个村或社区的10000户当事人或贫困户,认真了解和理解企业经济状况、群众疾苦,以及对司法的意见、建议和需求,有针对性地为企业、为群众生产、生活的发展提出意见和建议,为企业和困难群众送温暖。同时,通过了解社情、乡情、企情,增强审理和执行事关大局和民生案件的责任感与紧迫感。

(据审监二庭上报材料整理)

 

责任编辑:中院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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