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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法院工作信息第三十五期

发布时间:2011-07-22 17:10:13


阳明法院反映公民作为诉讼代理人

参加诉讼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建议

 

近年来,随着当事人法律意识的增强,公民诉讼代理数量不断攀升,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司法资源不足的问题,但是带来的负面问题也越来越明显和突出,具体体现为:以赢利为目的,违反法律规定进行有偿代理;缺乏从业道德,不懂或者说是不遵守程序法,影响庭审;缺乏基础法律常识,对举证责任承担缺乏必要了解;缺乏专业法律知识,诉讼行为具有随意性;人为歪曲案件事实,妨碍民事诉讼等多个方面。

以上问题的产生,原因是多方面的:一是律师、法律工作者不愿代理有麻烦或标的额小的案件,同时,律师的高额收费提高了当事人委托律师代理的门槛,因此使公民代理得以长期、广泛的存在;二是法律常识的欠缺,使当事人不了解也不清楚律师、法律工作者及普通公民代理的区别所在,有偿甚至高价聘请了自称为律师的公民进行代理;三是现有法律对公民代理缺乏有效约束和强制性限制,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门缺乏有效沟通,没有常规部门对公民代理进行日常性管理和规范;四是部分常年以此为业者,利用现有司法体制对公民有偿诉讼代理监督机制的空隙,打着民间法律援助的幌子,实现盈利的目的。

为规范公民诉讼代理制度,促进和谐审判,阳明法院建议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规范:一是司法行政部门要加强法制宣传力度,增加普通百姓对诉讼代理、律师、法律工作者及公民代理制度的必要了解;二是将司法援助制度落到实处,切实保障律师、法律工作者对无经济能力聘请代理人的弱势群体的司法援助不走过场;三是建立对公民代理的有效规范制度,尤其要出台文件重申公民在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辩护人时,禁止向近亲属外的人进行有偿代理的法律服务,杜绝以盈利为目的的公民代理行为,还原公民代理的立法本意;四是明确法官对公民代理的审查和对当事人的告知义务,要求法官必须详细审查公民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及与当事人具有亲属关系的证明材料,要求公民诉讼代理人必须提交其与当事人签订的《无偿代理协议》,不仅要向被代理人进行核实,还要记录在案;五是几部诉讼法均明确规定了公民诉讼代理须经人民法院审查许可,但对应如何审查、是否许可的标准没有统一明确的规定,致使审判实践中上下级法院、同级法院,甚至同一法院之间对类似案件的审查、许可情况都各自不同,因此应尽快制定具有可操作性的司法解释;六是加强法院与司法行政部门的信息互动,建立公民诉讼代理案件登记制度,人民法院对公民代理情况进行统计,司法部门进行备案、分析,对具有经常性代理情形和当事人投诉的案件予以调查分析,并将调查结果告知相关法院,对具有违法情节的由人民法院予以制裁,必要时人民法院对违法情节严重、可以认定为以赢利为目的公民诉讼代理人予以“封杀”。

             

 

责任编辑:中院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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