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牡丹江中院妥善处理一起减免缓诉讼费案件

发布时间:2014-05-27 13:18:26


 

拓展便民服务措施 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

牡丹江中院妥善处理一起减免缓诉讼费案件

 

在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过程中,牡丹江中院认真改进工作作风,通过日常工作中的点点滴滴,践行司法为民理念。近日,妥善处理了一件企业申请减免缓诉讼费案件,得到了当事人的好评。

某企业到我院起诉同时申请缓交诉讼费,但是在《诉讼费交纳办法》中,享受诉讼费减缓免的对象基本限于公民,对企业法人的规定相当模糊,而且在实际工作中也很少批准企业法人的缓交申请。但是,在接到当事人的申请后,立案庭并没有简单拒绝,而是仔细地审查了相关的起诉状、证据、申请书等基础材料,并到企业所在地的相关部门进行走访调查。通过调查,了解到该案件是一起担保合同纠纷,申请人以自己的办公楼为其他企业提供担保,以便于被担保企业顺利从银行贷款。当还款日期期满后被担保企业未能履行还款义务,导致申请人承担了担保义务,进而被法院查封拍卖该办公楼。而该申请企业属于国企改制后的企业,目前处于停产状态,企业还有大量的职工需要缴纳社会保险,此次起诉的标的额高达3000余万元,应缴纳的诉讼费就近20万元,对该企业来讲无异于雪上加霜,如果不批准企业的减缓免诉讼费请求,则该企业将无法进入诉讼程序,更实现不了实体权利,这与司法为民的宗旨相违背。为此,中院从提高立案诉讼服务职能,切实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的角度出发,对该企业提出的缓交诉讼费申请提出了拟缓交的报请意见,将缓交时间截止在判决书送达前,这样既保障了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实现,又符合法院收取诉讼费的规定,避免诉讼费的流失。

截至目前,中院共减缓免诉讼费案件7件,诉讼金额达30余万元,最大程度保障了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体现了司法为民的宗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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