绥芬河法院发挥协调功能妥善化解拆迁矛盾
近年来,随着城市化建设的飞速发展,因土地征用,房屋拆迁等原因引发了大量涉及房屋拆迁纠纷的非诉行政执行案件。日前,经过多协调,不懈努力,绥芬河市法院成功调解了一起长达四年之久的行政非诉执行案件,避免了因强制拆迁可能引发的社会矛盾,推进了绥芬河城市建设的步伐。
绥芬河市拆迁管理办公室于2008年9月5日作出了绥房拆[2008]裁字第29号、第30号行政裁决,要求被拆迁人自裁决下发后15日内自动搬迁,到期后被拆迁人李某及其妹妹未自动搬迁,后拆迁办多次组织当事人协商拆迁补偿事宜未果,绥市某公司四次向绥芬河市拆迁办申请延期拆迁,绥芬河市拆迁办四次批复同意延期,最后延期至2010年9月1日。
绥芬河市人民政府拆迁管理办公室于2010年6月15日向绥市法院提出执行申请,该院接到材料后立即对该案进行审查,经审查绥市某公司在位于兴隆路两侧、原六连区域进行改造,兴建绥芬河市重点项目拆迁安置回迁楼工程,被执行人李某及其妹妹共有五处有房照的房产及一处无房照的房产在动迁范围之内,7月中旬,经牡中院同意该案可以立案执行,但仍须对本案存在的问题进行核实。
在审查中还发现该案存在以下问题:1、该案的被执行人李某在拆迁办申请执行时已死亡,李某的亲属在李某死亡后一直未办理继承,该案法定继承人不清。2、该案存在评估时点问题,拆迁办作出的裁决是依据2008年对被拆迁人房产作出的评估确定的补偿标准,此后绥市某公司四次申请延期拆迁,至申请时已近两年,该评估报告做为拆迁补偿的依据欠妥;3、拆迁申请人绥市某公司未将拆迁保证金提交至拆迁办;4、拆迁办提交的材料中,与当事人就拆迁补偿的协商记录没有当事人签字,也无在场人签字,补偿数额未确定。5、拆迁办送达给李某及其妹妹的行政裁决书送达回证上没有当事人签字。6、被拆迁的一至二层楼内装修未评估。
立案后,绥芬河法院多次找双方商谈,希望双方能够协调解决。经多次工作,最后拆迁人绥市某公司拿出意见:同意被拆迁房屋住宅部分全部拆一还一,商服拆一还一点二,果窖、冷库、锅炉房及附属设施按评估价补偿,在此基础上,结合房屋装修(110,493元)等因素再综合补偿100万元。但被拆迁人家属不同意此意见,提出李某500平方米的住宅按每平方米5,000元补偿,商服按每平方米7,000元补偿,李某妹妹的平房按每平方米3,400元补偿,库房按每平方米6,500元、锅炉房按每平方米3,400元进行补偿(以上价格为被动迁人理解确定的价格),加上附属设施合计应为750万元,与拆迁人的补偿有200多万元的差距。双方无法达成协议。
2010年10月20日,法院依法将立案裁定书送达给被执行人,同月22日将强制执行裁定书、执行通知书、公告等法律文书送达给被执行人。通知被执行人于2010年10月25日前自动搬出房屋,逾期将依法强迁。被执行人没有在法院公告期限内自动搬迁。在此期间,市政府主管单位拟欲变更回迁楼的设计、规划,故暂缓执行。后由于回迁楼设计无法变更,2011年5月初,32户回迁户联名上访至黑龙江省委,要求尽快解决问题,省市委要求绥芬河市委尽快落实解决,绥市委召开专题会议研究解决办法,并要求法院尽快强迁。
该院在承受具大压力的情况下,没有马上采取“强执”了之,而是多次找绥市某公司和李某妹妹及其亲属进行协商。经过协商,李某同意降低要求,现金补偿要750万元,可申请人提出被拆迁人果窖手续不全,其提出的750万元补偿过高,应重新考虑。在双方胶着状态、互不让步、调解不成的情况下,强行拆迁似乎成了唯一的解决途径。是机械办案强迁,还是从大局出发,灵活适用法律化解矛盾促成和解?该院毫不犹豫选择了后者。因为他们始终坚信如果进行“强执”不难,但这样做的后果非但不能“案结事了”,甚至还能激化矛盾,引发范围更广、时间更持久、数量更多的纠纷,只有通过协调促成当事人达成和解,才能及时化解矛盾。针对双方矛盾的焦点,承办法官又将双方召集到一起,耐心地做调解工作。在调解中,市政府领导也亲自参与协调,我院党组书记院长杨春风带领行政庭法官多方协调、连续作战,不分白天黑夜和假日,对双方当事人作了大量耐心、细致的和解工作。最终,在法官的主持下,双方各自让步,达成了和解协议。至此,长达四年的拆迁纠纷终于得到有效解决。
(绥芬河法院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