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期主要内容】
★ 东安区委在全区“治庸治懒”活动中号召向东安区法院学习
★ 阳明区法院多举措保证大调解格局高效运转
★西安区法院公开审理宣判抢劫新玛特购物广场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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牡丹江市东安区委在全区“治庸治懒”
活动中号召向东安区法院学习
近日,中共牡丹江市东安区委在全区“治庸治懒”活动中提出了“向东安区法院”学习的口号。
近几年来,牡丹江市东安区法院按照建设一支高素质法官队伍的要求,坚持抓好机关纪律作风建设,为辖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了良好的法律服务。一是领导带头,树立扎实的工作作风。在加强机关纪律作风建设工作中,东安区法院党组始终高度重视,党组成员以身作则,充分发挥表率带头作用。院党组书记、院长张翼宏带领党组成员身体力行,各庭长积极响应;院党组抓中层班子,中层班子抓本部门,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使作风建设深入到每个部门、每位干警,不留死角。法院机关面貌、法官精神状态均出现可喜变化,机关组织纪律进一步加强,上班迟到、下班早退、中途脱岗现象彻底杜绝,机关作风进一步好转,热心接待、耐心听诉、细心审理、真心解忧成为各庭接待当事人时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二是建章立制,打造严明的组织纪律。东安区法院在广泛征求意见,上下形成共识的基础上,除对现行规章制度进行必要的完善外,适时推出一系列旨在推进质量立院、效率兴院、管理强院、从严治院的规章制度,使案件流程管理与审判监督工作进一步走上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的长效机制轨道。进一步完善了以审管办为主体,以临界审限警告为中心的流程管理机制,实施“提速工程”;进一步完善了以审监庭为主体,以质量效率检评为中心的审判监督机制,实施“铁案工程”;进一步完善了以纪检组为主体,以举报线索调查为中心的责任追究机制,实施“法官素质工程”;进一步完善了以政工科为主体,以目标管理考核为中心的竞争激励机制,实施“机关效能工程”。 三是创新管理,营造愉悦的工作氛围。近年来,随着大量矛盾纠纷以诉讼形式进入法院,法官承办案件的数量激增,难度大增,压力倍增。东安区法院在加强机关纪律作风建设工作中,变过去的硬性管理为软性服务,对干警实行人性化关怀,努力营造宽松愉悦的工作氛围。院党组十分关心干警的生活,凡是干警家中有事,党组成员都能第一时间赶到送去祝福和温暖;积极筹资改造了干警活动中心,修建了浴池,改善了食堂就餐环境,开通了通勤车;积极举办乒乓球、拔河等比赛,每周五下午组织全体干警徒步走,丰富干警业余文化生活,培育干警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全体干警的综合素质水平得到了进一步提升。
阳明法院多举措保证大调解格局高效运转
按照最高院《关于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若干意见》的要求,阳明区法院采取多项举措构建调解大格局,建设诉调衔接机制,保证了调解工作的有序进行。近日,牡丹江市委政法委领导来阳明区人民法院调研时高度赞扬了该院的人民调解建设工作。
在建设大调解格局时,该院一是对已有的机制进行强化和完善。与区司法局联手,利用辖区审判资源,顺利实现人民调解与司法调解对接,构建了有20个社区参与,由20名人民调解员组成的人民调解工作网络,形成了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内外结合的大调解格局。派出专人参加了阳明区司法局组织的人民调解员培训工作专项会议,主管立案庭的副院长井长宏同志在会上发言并讲解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在阳明法院立案庭专门设立了人民调解室,并为人民调解室配备了办公用品。二是庭室领导及院领导经常参与人民调解工作。对于双方当事人对争议没有异议,又不愿到人民调解组织进行调解的案件,鼓励当事人进行调解,并告知经人民调解组织调解的协议书具有法律效力,经法院确认后即可作为执行依据。对于土地权属等不适宜法院审理的案件,告知当事人可通过政府协调解决。三是与人民调解组织密切配合。针对有可能以调解方式化解双方矛盾的当事人,以书面通知形式邀请调解组织进行调解。与学校挂钩,进行预防教育,与街道挂钩建立矫正学校,与社区挂钩培训调解组织,与农村挂钩设立巡回法庭,与机关挂钩形成行政调解机制。四是建立完善了各项制度。如调解工作联席会议制度、信息通报和工作交流制度、档案管理制度、公示制度以及统计上报制度。调解组织名册及调解员名册都已完备并进行有效管理和运用,促进化解矛盾的大调解格局不断完善。
西安区法院公开审理宣判
抢劫新玛特购物广场一案
震动全市的“3.3”公然抢劫新玛特购物广场一案,经西安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尘埃落定。一审判处被告人张洪刚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牡丹江电视台《社会方园》节目和牡丹江《晨报》就开庭审理情况进行了现场采访和跟踪报道。
经西安区法院刑事审判庭开庭审理查明,今年3月3日18时20分许,被告人张洪刚携带事先准备好的作案工具进入新玛特购物广场,将装有汽油的矿泉水瓶和鞭炮放在南侧双层门内点燃,随后从东门进入该商场一楼“周大福”黄金柜台前,左手持改制手枪,右手持铁锤将柜台玻璃砸碎,抢走一块重500g、价值19万余元的金条后逃离现场。商场保安人员随后追赶,将持枪威胁、拒捕的张洪刚制服,后被接警赶到的公安人员当场抓获。经省公安厅技术总队鉴定,被告人张洪刚持有的疑似枪支型号为(05-11-24-J1),检验结果认定为枪支。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洪刚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并无异议,且有物证作案使用的枪支、刀具、锤子、口罩、衣物及赃物照片;书证被告人张洪刚的户籍证明、扣押及返还物品清单;证人温泉、宋莹、李林、王振华、田凤的证言;被告人张洪刚的供述及辩解;牡丹江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黑龙江省公安厅技术总队鉴定书;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搜查笔录;案发现场视频光盘1张;公安机关的破案经过及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事实清楚,足以认定。根据被告人张洪刚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七)项,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九条的规定,依法判处被告人张洪刚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