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充分发挥审判委员会的职能作用,积极应对法院即将面临的改革任务要求,阳明区人民法院结合当前工作实际,进一步修改完善了《阳明区法院审判委员会工作细则》,为我院提高审判质效,提高执法办案水平,促进公正廉洁司法提供保证。
一是进一步完善制度,使审判委员会工作更加规范化。除原有的每周四例会制度、审判委员会委员自行回避制度、检察长列席审判委员会制度外,又新增加了一项审判委员会议案前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制度。即在依法提请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案件在讨论前向当事人送达回避权利告知书并直接载明审判委员会委员名单,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的制度。同时,进一步明确审判委员会的的基本职责,规范审判委员会履行审理案件、监督、管理和指导审判工作的职责。
二是规定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的范围。明确依照审判监督程序立案再审的案件,检察院抗诉的案件,发回重审的案件,上级法院指定管辖的案件,拟对被告人宣告无罪、免除处罚、判处缓刑的案件以及拟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案件,合议庭对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存在重大分歧、难以作出决定,主管副院长、庭长与合议庭或主审人意见不一致的案件,拍卖财产下浮10%以上,需二次拍卖的案件,案件处理结果可能产生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等十九类案件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三是规范审判委员会提交案件和讨论案件的程序。凡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普通程序案件,事先必须经合议庭评议,由合议庭呈报庭长、经主管副院长同意。院长、主管副院长或者庭长认为不需要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的,可以要求合议庭复议。决定由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案件,由承办人将 《 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申请表 》 连同审理报告等材料(按照审判委员会的人数提供相应份数)一并于例会前 1 日交审管办登记、排序,并发送至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时,合议庭全体成员及审判业务部门负责人应当列席。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由案件所在庭长首先发言,院长最后发表意见,实行少数服从多数制度。
四是进一步明确审判委员会决定的效力和保密原则。凡审判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合议庭或有关部门必须执行。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必须保守审判秘密。